您好,欢迎进入98pos机网!

咨询热线:

13295929339

立刷大机构拖欠代理分润三十万 被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22-07-27 13:55人气:

西安立刷大型机构拖欠代理商分润高达三十余万元被代理商告上法院,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微信图片_20220727135548.png

【下面文字内容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原告西安秦鲁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新普融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嘉联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秦鲁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占运及委扦诉讼代理人齐俊宝、徐芮,被告西安新普融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杨程,被告嘉联支付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秦鲁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分润313061.5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30日,原、被告一签订《嘉联支付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提供嘉联立刷POS机移动设备给原告,被告一按照被告二嘉联支付的总刷卡金额,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分润,两被告应支付原告分润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共计313061.5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西安新普融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被答辩人秦鲁公司并非本案涉适格原告主体,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被答辩人全部损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全部驳回。


被告嘉联支付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针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答辩人是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授予《支付业务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专业第三方支付机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合作关系,非《嘉联支付补充协议》签署主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30日甲方被告普融公司与乙方原告签订《嘉联支付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就移动支付及扣率问题等事宜订立以下补充协议,本协议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嘉联立刷910S,基准费率0.54%+1,终端建议签约费率0.69%+3,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该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合同逾期需要重新续签,合同时间内分润均正常发放,超过合同有效期后3个月内无任何进件将视为放弃合作,将暂停发放分润。该补充协议备注6载明分润长期有效。不考核激活量,该协议乙方处有原告法定代表人系冯占运签字捺印,原告提交的《嘉联支付补充协议》并加盖原告公章。


2019年4月分润金额为18410.2元,5月分润金额为19911.7元,6月分润金额为17366.5元,共计55688.4元。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总计分润款294059.76元。


案外人西安钰猫科技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代被告普融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910S分润费。


上述事实有,双方均提交的证据《嘉联支付补充协议》、结算清单及光盘、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是否适格的问题,《嘉联支付补充协议》第一页乙方载明系原告,且冯占运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其在补充协议书签字捺印的行为系其履行职务行为,其本人亦称系代表原告签署补充协议,原告此后在补充协议上加盖公章亦系对冯占运该行为进行追认。


关于补充协议第三条与补充协议备注6如何理解的问题,首先“进件”双方均认可系原告继续向被告普融公司采购嘉联立刷910SPOS机,双方均认可原告自2019年4月至6月无进件,但原告称被告不发货,而被告不认可,且不论无“进件”是谁的原因,根据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超过合同有效期后3个月内无进件将视为放弃合作,分润只是暂停发放,并不是不发放,与补充协议备注6载明分润长期有效并不矛盾,嘉联立刷代理推广包括POS机机具的进件、激活、分润,而分润是交易流水的提成,因此只要是原告依据协议进件,并激活使用产生的交易流水,无论是否在合作期内,被告普融公司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提成,因此对被告普融公司称不应支付2019年7月及此后分润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应支付原告多少分润费的问题,被告普融公司对应支付原告2019年4月至6月三个月期间的分润费55688.4元认可,对原告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产生分润费238371.36元的数额认可,原告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的分润费被告普融公司应当支付。关于2021年4月至6月三个月期间原告产生的分润费,原告仅提供三份表格打印机并称表中的刷卡金额和费率是从系统中导出来的, 然被告并不认可,原告并未提供原始载体以供核对,本 院无从知晓刷卡金额和费率是否从系统中导出,故对原告该期间的分润款,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被告普融公司应支付原告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分润款共计294059.76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嘉联支付连带支付分润款的诉请,原告该诉请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划重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新普融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秦鲁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分润款294059.76元;


二 驳回原告西安秦鲁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简单描述就是


西安立刷大机构拖欠代理商30余万元分润没给,被代理商告上法院,因为合同期限是一年,机构只认2019年4月份之前的分润,因为2019年4月后代理商并未拿货,虽然合同写了分润长期有效与三个月不拿货将视为停止合同,代理商称:拿货机构不给,但是机构称:分润长期有效与分润不发放并不矛盾,只是暂停发放,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最后审理,因原告只提供了294059.76元分润的证据,判被告限期执行。


本案可见,下级代理商与机构有合同,所以能够让法院采信最终获得29W分润!

同时需要划重点的是:下级代理商要求嘉联支付连带支付分润款的诉请因为没有合同不予支持!


同时也给广大代理商们提了个醒! 做支付一定要有合同。合同=证据。 万一遇到不良代理商,合同就是你最后的保障!   做2.0联盟模式的朋友注意了,一定要保存电子合同,因为电子合同可以随时被下架和修改。



13295929339